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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丹:民国时期广西的犯罪问题

作者:江丹    |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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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西的犯罪问题及其原因探析

                           摘  要

犯罪,是人类一个古老的话题,它作为一种社会问题而存在。犯罪问题严重困扰着中国,已成为破坏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的“切肤之患”。本文通过对民国时期广西犯罪类型的叙述,包括财产犯罪、鸦片犯罪、赌博犯罪、破坏家庭罪娼妓和政治犯罪,揭示这些犯罪产生的自然原因、社会原因和犯罪者的个人原因,以及犯罪问题又反映出广西当时社会秩序混乱、经济比较落后和思想文化观念滞后等社会历史风貌。

                         关 键 词

民国时期 广西 犯罪问题 原因

前言

   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它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与人类社会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犯罪直接威胁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方面的变化而变化的。

一、 选题目的

1、有助于了解犯罪的概念、类型和原因。同样的犯罪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或者在相同的语境下,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含义。比如,有关犯罪概念的论述:《墨子·经上》说:“罪,犯禁也”;《经说上》又说:“罪不犯禁,怪害无罪。”《现代汉语词典》对“犯”字作了“抵触,违犯”的解释;对“罪”字的解释是:“犯法的行为”。总之,犯罪一词在词源上是指犯法、犯禁、触法,触禁,即触犯法律而构成的罪行。其实,犯罪是一种相对概念,它的解释在于它所发生的社会背景,所谓“不道德的”,“反社会的”或“犯罪”等概念不过是指那些不适合某时、某地或不能迎合统治权威者罢了。所以,还没有一个永久的,普遍的标准可以来明确犯罪的概念。

有关犯罪的类型,秦汉时期就有毒言、逃亡、盗(匿盗)、擅杀子、伤人殴人、(谋)杀人、悍、不孝、诬告、诈骗、行贿、诈伪、谋反、妖言、巫蛊、不孝等多种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刑法上规定的犯罪类型由少到多,由简到繁,至明代时,对这种罪名已规定得非常的精细,根据《大明律》中的规定,将明成化时期的犯罪分为六种:妖书妖言罪、侵犯财产罪、经济犯罪、侵犯人身及相关权利罪、职务犯罪和破坏家庭伦理罪。到了民国时期,参照社会学家严景耀教授的划分法,把犯罪划分为:破坏家庭罪、侵犯财产罪、政治犯罪、杀人犯和吸鸦片犯,本文就是依据严景耀教授的划分法来进行分类的。

有关犯罪原因的论述:老子提出:“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韩非子·解老》篇说:“人有欲则计会乱,计会乱而有欲甚,有欲甚则邪心胜,邪心诱于可欲。可欲之类,进则教良民为奸,退则令善人有祸。奸起则上侵弱君,祸至则民人多伤。然则可欲之类,上侵弱君而下伤人民。夫上侵弱君而下伤人民者,大罪也。故曰:‘罪莫大于可欲。’”。还有就是由于社会的变迁,个人不适应新社会秩序规范或是有些人的传统道德观念和新的国家法律有矛盾,由此导致犯法却不知犯法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都属于犯罪研究的内容。

2、有助于了解民国时期广西社会。犯罪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相联系,它反映了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治安状况,也从侧面暴露出该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趋势。民国时期的广西,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时期,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开始向工商业为主体的近代社会转型,传统家庭解体,社会秩序以及儒家的伦理观念都发生了改变,传统社会比较简单的人际关系也随着近代社会发展而逐渐复杂化,形成了多元关系。军阀连年混战,天灾人祸,致使社会动荡不安,以难民、灾民、失业游民等为主体的社会边缘群体急速增加,黑社会、帮派横行,也加剧了社会的动荡,导致社会犯罪层出不穷。因此,犯罪是民国社会生活中无可回避的历史事实,它的影响从农村蔓延到城市,从民众生活到政治军事活动。因此,它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民国时期广西社会的历史风貌。

3、有助于了解中国的法制近代化。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既是中国政治剧烈动荡的时期也是社会转型时期。民国建立后,中央政府大力加强法制建设,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制法规,如《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刑事诉讼条例》等。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是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分不开的,同时也是在处理犯罪的过程中逐渐趋于合理的。而广西从旧桂系到新桂系,是一个地方军阀执政时期,广西的法制化进程加快,旧桂系时期广西的法律体制也初步建立了,在有法律制约的情况下,犯罪问题在广西就显现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对于了解近代法制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研究概况

早在20世纪2030年代,各学科的学者都试图运用各自掌握的不同学科知识研究犯罪问题,掀起了一股研究中国各省区犯罪问题的热潮,也撰写和出版了一些有关犯罪的著作,在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特别值得提及的是运用观察与实证方法,脚踏实地研究犯罪问题的社会学家严景耀教授,他曾深入监狱做一名“志愿”犯人,同各种罪犯朝夕相处,切实了解他们的经历、家庭和社会背景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他还精辟地阐述了中国社会变迁对社会犯罪的影响,主要论著有《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犯罪书目》、《北平监狱教诲与教育》、《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1986、《原始社会中的犯罪与刑罚》、《新中国怎样改造了犯人》等。

除此之外,在史学著作和论文成果方面,有乔志强的《中国近代社会史》(1991)、罗澍伟的《近代天津城市史》(1993)、闵杰、罗检秋的《近代中国社会文化变迁录》(1998)和湖南人民出版社孙昌军徐绫泽犯罪类型学研究》等中都记述了主要犯罪类型,而曹健民主编的《中国全史》(1999)中更是把《赌博史》(周金编)、《毒品史》(曹菲编)作为独立的部分来加以研究;艾晶的《罪与罚:民国时期女性性犯罪初探》(《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9期)、梁海峡的《清末及民国时期新疆南疆涉外刑事犯罪》(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谢水顺的《试论旧桂系时期广西近代司法制度的执行》(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唐伟华的《清前期广东刑案研究》(暨南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3年)、江沛《20世纪上半叶天津娼业结构论述》(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苏智良的《毒品与近代中国》(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14期)、曹关群的《民国时期伤害女性犯罪问题(19271937)》(2006)等相关论文;还有荷兰学者冯客的《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描述了18951949年间中国监狱变化着的文化含义和社会实践。从侧面反映20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阐明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这些都很好地梳理了犯罪问题的现象、原因和对策,以及犯罪问题的历史、现状和未来。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史的研究历经前贤的辛勤努力,在近几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目前学术界尤其是历史学界对民国这一时期广西的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还是较少的,待开拓的潜力很大。

三、研究方法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拟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来研究广西的犯罪问题;并且在广泛搜集相关资料和结合前人的一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法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结合起来,试图对民国时期广西的犯罪问题进行尝试性的研究探索。

一、民国时期广西犯罪的类型

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特殊社会现象,民国军阀统治下的广西,是近代广西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初期,国家权力虽然对基层控制有所加强,但广西经济落后、政治专制,犯罪问题仍是日益严重,类型也繁多。本文所述的犯罪领域大致分为:财产犯罪,包括盗匪、偷窃、抢劫、诈骗等;烟毒(鸦片)犯罪,包括吸食鸦片、贩运和贩卖鸦片;赌博犯罪;破坏家庭罪娼妓和政治犯罪。

(一)财产犯罪

1.盗匪

“匪”的问题在中国有其特殊的意义,只有中国可以给它比较充分的解释。而广西一向以多匪出名,所谓“无处无山,无山无洞,无洞无匪。”在当时的农村地区,发生较多的是匪案,常有匪首纠党啸聚,杀人掳掠。

据民国《昭平县志》卷八记载,1922年春,“自治军旅长”杨麻子纠集同伙啸聚于该县境内黄洞时,“掠男女入黄洞者不下数千人,有钱者生,无钱者死。洞中尸骸枕藉、目不忍睹,为百年来未有之惨劫”。一些民众不得不离开居住的地方,远走他乡,如“龙州下冻区,昔年有七百余户,今则受土匪之蹂躏,仅余二三百户,断井残垣,随处可见。”

如昭平县属木格团与苍梧安平乡交界,有匪首杨桂、黄飞、刘鼻勾、李头达等帮啸聚,闻有匪徒三百余人,机关枪手枪、步枪二百余杆。至十八年冬至今夏间焚劫数次,杀掳人民各数十丁口,团力薄弱,不能抵抗;上年该村人民全数离散,后经清乡,及本年三县会剿,终以山林广阔,未能剿灭。现木格团已由殷富筹款养练二十名,以十名分驻鹿坡村以堵御邻匪入境,匪犯减少,村民渐复。

    如柳江县,“宜北县五十二峒,为土匪藏匿渊薮,自民十至民十九年,迭遭匪患,十室九空,多数民众,避居山岩,至今尚未归家。匪首覃明山、蒙秀二人,勾结思恩峒匪首何老八四处为患。”

他们作匪多是因为天灾荒年受饥饿所迫为匪,但有些就纯属流氓地痞的作为,横行作恶。民国时期,南宁(省会)这个桂西南重镇,可说是军警林立,但也是藏垢纳污的地方,黑社会势力猖獗。

如“南宁‘四大天王’黑社会案”。南宁的“四大天王” (指南宁南门:“木匠四”、维新街及北门一带蒋飞雄、大同街大坑口一带“大粒痣”、石巷口黄天赐,号称“四大天王”)划分势力范围,各霸一方,为非作歹,扰乱治安,欺凌百姓。还有个自称“洪帮大荣山主”的熊社曦,拉拢利用广西旧军官邓笃初,并吸收广西闲散军官在南宁大肆发展洪帮,形成一股相当强大的黑势力土匪,地痞流氓烂仔在洪帮卵翼下更加横行无忌。当时的军政当局,对“四大天王”流氓烂仔的犯罪活动,虽然不是完全纵容包庇,但一般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得过且过。

当然,广西的匪也会被各县民团和警察会剿、侦缉,但破案率是很低的。据统计,民国22年7月至23年6月(19331934),全省共发生匪案506起,被匪掳走409起,被杀死341起;共破获匪案113起,枪决匪犯940名,匪犯自新464名。兹民国26年至34年(19371945)广西匪案发生情况列表于此:

表一:民国26年至34年广西匪案发生破获统计表

项目

民国26年

民国27年

民国28年

民国29年

民国30年

民国31年

民国32年

民国33年

民国34年

合计

发生

427

386

597

674

710

854

581

467

429

5125

破获

93

86

40

39

123

204

75

73

56

789

资料来源:《广西年鉴》第三回(下册),广西统计局,1948年,第1262页)

许多匪犯是经派出所或军事法庭处理的,这些数字未计在内,还有许多匪犯未被侦破,或虽被侦破但未治罪。

2、偷窃和抢劫

偷窃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或趁人不觉窃取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抢劫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是财产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

如“农、卢偷窃案”。黑道中的惯盗以农飞翰、卢中广二人为首。农是邕宁三官区人,号称飞贼;此人行窃时可沿墙扒上屋顶。卢是武鸣人,花名草上飞;据民间传说,此人可踩电线行走,潜入人宅行窃,还会秘气(装死)。后来,农、卢二人被政府逮捕法办,传说中的“飞贼”神话终归破灭。

如“彭华生抢劫案”。民国36年(1947),劫匪彭华生伙同苏连君、王仁通,持械抢劫桂林市清风桥新菜园邓石和家,劫去金戒指和耳环各一对,毛线衣1件。又挖墙潜入达丰布店盗去布10余丈。后王犯被岗警缉获,带回警察局侦讯,该犯供认不讳,最后在桂林北门刑场枪决了。

可见,“饥寒而起盗心”,偷窃和抢劫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贫困而起,贫困一直是困扰近代中国底层社会的顽疾,也是诱发人们思想和行为产生畸形的根源。另一方面,政府对这些犯罪行为也依法照办,竭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3、诈骗

民国时期,广西进入近代社会,近代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衰落,使城市社会与农村社会贫富差距悬殊,有些人面临生活的困境,就在农村玩弄起城市的诈骗手段。

如“黄日琼诈骗案”。黄日琼一向与何竞标相识,何有个女儿,黄乃为黄王氏第三儿子做媒,于民国14年(1925)8月23日说明聘何姓之女为妻,黄王氏于24、25日两天不约同伊妹黄,携带聘银一百二十元交由黄转交何姓作为聘礼,经陆海山在场看见并订明9月初迎娶。但黄籍故他往,经黄王氏四处寻访均不见面。于是黄王氏遂具状告其于检查厅,经侦查终结认黄有犯刑律之罪。

从这一案例,我们知道,旧社会结婚都要靠媒人,在农村可能靠谎骗作媒要少些,但是在城市生活就不同了,人际关系复杂,流动性大。黄某就是利用黄王氏所习惯的相信媒婆的办法玩弄了一次城市中流行的骗术,黄王氏听信了黄某的说词就上当了。

以上的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财产犯罪主要是由于贫困诱发的,人们生活缺吃少穿,不仅影响人们体力和智力的发展,也影响人们受教育的水平,以致文化知识缺乏,由此导致眼界狭隘,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和具有对社会不满意的倾向。

   再者,“受民国时期工商业发展水平以及城市规模的限制,城市虽为社会创造了一定数量的就业机会但毕竟有限。”在转型时期的广西社会,贫困和无业失业是最为突出的问题,由于大量难民的涌入,城市无法消化急速增长的人口,失业人民生活困苦,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财产犯罪就成为“最好”的出路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需要。

所以,社会无业或失业游民逐渐演变成盗窃等犯罪为主的群体,他们往往又聚集在一起吸食鸦片或赌博,以求得麻醉自己,这也是导致该时期社会毒品泛滥和赌博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烟毒(鸦片)犯罪

鸦片烟毒泛滥是民国时期广西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也作为犯罪问题而存在。其毒害之广,为祸之烈,给广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和极为深刻的影响。

鸦片犯罪主要包括吸食、贩运和贩卖鸦片。我们知道,鸦片在近代中国文化中有其特殊的功用,它曾是多种疾病的有效药品,但是长久吸食之后,不见其效,反而深受其害,又因其特殊的病理作用,成了很多人寻求刺激,麻醉自己的工具。

1、吸食鸦片

据当时报纸报道,各地吸毒现象屡见不鲜,吸毒人数十分庞大,据初步统计,解放之初,全国约有2000多万,占当时总人口的4.4℅,其中烟毒危害最重的西南地区约有烟民600余万,占人口的8℅,虽然有些只是个估计数,但反映广西吸食烟毒(鸦片)十分严重。据《广西年鉴》第三回统计,民国25年至29年(19361940)全省公登记烟民300592人,其中桂林、柳州、南宁、梧州四城市共18679人,各县(99个)共281913人。这仅是官方的统计,未登记的还大有人在。受害者整天沉迷,吞云吐雾,不务正业,不少平民为此倾家荡产,累及妻儿,进而沦为盗匪、娼妓,危害社会,贻误终身。正如南宁流传的一首民谣曰:“罂粟开花口朝天,背时儿子抽洋烟;三口两口吃上瘾,黄皮寡瘦命归天。”这正是对广西吸食鸦片的真实写照。

如“张耀南吸食鸦片案”。民国18年(1929),梧州富商张耀南世后遗下家产白银10多万元,不到两年,被两个儿子吸鸦片耗尽,长媳因劝夫戒烟无效而自杀。

如“杜五吸食鸦片和开烟馆案”。民国22年(1933),邕宁县第二区平南村独生子杜五吸烟成瘾,把父母遗留的田地、房产卖掉,拿钱去开烟馆,经营烟膏、烟泡,又卖又吸,入不敷出,不过3年,将全部家财花光,流落街头。类似事例不胜枚举。

究其原因吸食鸦片主要包括因病吸食或因愚昧无知而吸食,而贩运和贩卖鸦片就不外乎牟利这一根本原因了。

2、贩运和贩卖鸦片

广西省会南宁每年吞吐烟毒量达数千万两,因而南宁烟毒商云集,共有591家,他们以经商为名,暗地贩卖烟毒,一些烟毒商贩也组织了烟帮,有南宁、钦州、陆川、罗定、隆安、百色等烟帮,这些烟帮配有武器,公开贩运烟毒。

如“蒙佩兰贩运鸦片案”。蒙佩兰,南宁人。专门从事经营烟毒,民国20年(1931),在南宁开设“靓记烟馆”,随后又相继在南宁开设穗昌隆、南生庄、新亚商行;在梧州开设大华庄,在百色开设大成行,在广东江门开设兴华行等,经营棉纱布匹、百货、土特产为掩护,暗地大量贩运烟毒,组织一伙亲信爪牙进行长途押运。还自编有密码通讯联络,传递烟毒信息,在店内修建夹墙收藏毒品,贩运烟毒达3125公斤以上,后被逮捕处以死刑。所以贩运鸦片是当时存在相当严重但又无法清除的一个“毒瘤”。

从贩卖方面来看,制造贩卖毒品活动也很猖獗,几乎遍及全国。从后来查明的贩卖毒品人数估计,建国前后全国从事毒品贩卖活动者不低于50万人。许多大城市都有专门从事毒品贩运、销售的网络和团伙,中南地区的广州和柳州都是毒品流通的大聚散地。民国时期,广西作为云、贵、川烟土输出的主要通道,其桂林、梧州、南宁早已是鸦片运销的聚散重心。

如“钟泽楼贩卖鸦片案”。钟泽楼,广东南海县人。民国11年(1922),钟来南宁开设商行,门口挂着代客经营棉纱布匹、谷油的牌子,实际上专门经营烟毒。同时,钟还向政府申报获准经营熟烟膏(生鸦片加工制成的毒品)专卖权,南宁所有的烟馆都要向他申报登记入册,领取牌照,才能开业,并垄断南宁烟膏、烟泡的经营,牟取暴利。解放后,市人民法院判处钟泽楼死刑。

从以上的这些案例,可以得出:

(1)鸦片有其特殊的功用,它曾是多种疾病的有效药品,但是长远吸用,反受其害。

(2)其实,政府和军队都有参与禁吸、禁运、禁售的行动,省政府曾公布过《广西省禁吸鸦片办法》、《广西省禁吸鸦片实施章程》、《广西省办理禁烟工作大纲》、《广西省取缔销售药膏及购买药膏暂行办法》和《广西禁烟缉私章程》等法令法规,虽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吸食者和走私者,但是成效都不大,都在这种名为禁烟,实为收税的禁政之下,烟政愈严,烟税愈多,烟毒更广。

(3)贩运和贩卖鸦片巨额的利润与诱惑,致使政府官员渎职犯罪的发生。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登宁的话所说:“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广西虽土地贫瘠,但其西北与云南、贵州接壤,历来是烟毒鸦片外销之通道,烟帮为保证其货物安全通过,不惜贿赂于当地驻军(为查禁烟驻扎)。桂系军阀大小军官从中大获其利,不仅武装护送烟帮,自己也公然干起贩运鸦片的勾当,故使烟毒鸦片犯罪更加泛滥。

(三赌博犯罪

赌博是犯罪之源,是社会的又一大公害,它毒化了社会的环境,腐蚀了人们的灵魂,倾吐了个人资财,破坏了和睦的家庭。赌博形式有番摊、骰子、牌九、纸牌、扑克及“鲤鱼虾公”等,民国时期广西赌风盛行。

如“省会南宁赌风极盛”。清末民初,广西省会南宁赌风极盛,官方照收规费。民国元年(1912),广西省会由桂林迁来南宁,公开设赌收税,列为省库收入。民国14年(1925),仍公开设赌收税,由财政厅招商投标承包。当时最大的赌馆是“大成公司”,设在注生宫(有行街),下设7个赌场,分布在东门、南门、北门、仓西门、三界方、西平桥和新西门。民国25年(1936),将赌博集中到“特察里”,设番摊13台,每天前往赌博的有2000多人。民国37年至38年(19481949)南宁最大的赌馆“建宁公司”设在仁爱路上段的桂南酒店内,为了招徕赌客,该公司还从越南雇请20名青年女子来摇骰子,开盖唱赌,其他大街小巷还开设有很多赌场、赌摊,这种赌风一直延续到南宁解放。

如“梧州赌风盛行”。民国3年(1914)6月,全省发生大水灾,尤其是梧州,西江洪水猛涨,全城一片汪洋,公私财产损失惨重。大水灾引发社会秩序混乱,赌风盛行起来。梧州当局有人乘机电请广西巡按使张鸣岐准驰赌禁,承饷赈灾,张鸣歧准允试办。自此,梧城“赌风大张,喝雉呼卢趋之若鹜。”次年,护国军兴,旧桂系酝酿全面驰赌禁,以筹军饷。这时,广东赌商看准时机,纷纷来桂活动,承包赌饷。经过一番活动,陆荣廷批准粤赌商杨梅宾馆在梧州开办“广西全省山商铺票”,命名为“新兴公司总厂”,年纳饷120万元

如“桂林赌风大盛”。旧桂系时期,公开驰赌禁,赌风在全省泛滥起来,城乡遍地赌馆赌场。在桂林,“赌风大盛,遍及桂林及外县”,“官场初仅见城外开赌,以到城外悉成赌穴,今则公然允许赌商在通至城门各大街开设赌馆,东门外昔为商埠者今皆改为赌馆。赌风泛滥,“贻害甚烈,兹虽为日无多,然受害事件已不可胪述,轻则店伙因赌亏空累及主人或店主,嗜赌倾家荡产,重则鬻卖子女甚至自戕,此种事情屡见不鲜”。

从以上的这些例子,可以看出:

(1)赌博犯罪的严重性主要是由于社会的转型及城市生活的发展所致。当时社会变迁中主要社会变化的各个方面,如政权更替、迁省会和内战天灾等的发生,搅乱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导致很多人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只有寄托于赌博,来寻求精神安慰。

(2)赌博犯罪的问题也说明政府对犯罪问题缺乏行之有效和统一的法制办法,应对“特察里”也不能开绿灯,要真正的做到制裁每一个犯法者。

四)破坏家庭罪--娼妓

在广西曾宣布过禁娼,但其效果等于零,因为法律禁止不过是把公开的娼妓逼成了私娼罢了。民国时期,广西的娼妓多数集中于南宁、桂林、柳州、梧州,有着悠久的历史,妇女为娼受人耻笑,男人嫖妓却冠冕堂皇。在饭馆里带妓女陪酒已成风气,尤以各县交通较便利、商业较发达之区多有之。

如南宁娼妓业的繁盛。广西省会由桂林迁南宁后,官僚政客、社会名流云集,来南宁逛游者日益增多,妓户激增,为操起营生,建造花艇(妓船)。当时最大的花艇有鸿安、玉春、怡红等。这些花艇约60只连环在一起成为一排,如履平地,灯红酒绿,热闹非凡,娼妓业发展兴旺,仅公娼(公开挂牌营业的娼妓),就发展到200余人。民国23年(1934),将妓院、烟馆、赌场都集中在特别区(即特察里),当时有公娼246人。民国36年(1947),南宁有妓院174户,歌妓105人,娼妓254人。民国38年(1949),有花艇104只,在册娼妓254人。另还有串通警方瞒税分成的暗娼数字不详。

据调查民国22年(1933)所得:全县有公娼48人,桂林184人,恭城约60人,平乐50余人,梧州40余人,容县10余人,郁林约40人,北流约10人,陆川30人,融县90人,宜山83人,柳州约200人,邕宁146人,永淳约10人,恩隆6人,龙州50余人。不难看出,当时的公娼在桂林、柳州和邕宁(今南宁)这三个较大的城市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而这三个地方又是当时桂系军阀统治的重心。

其实,政府当时还向妓女征税为花捐,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是承认娼妓业的存在的。这些花捐属于省税,每年由广西财政厅招商标投承包,承包商人用一公司名称,通称花捐公司,其捐率分为:①牌照费,每一妓女须领一张,牌照每年更换一次。②局徽,即出局陪客饮酒作乐。③宿徽,即陪客住宿。④筵席绢,此乃向嫖客征收。⑤销号手续费、妓女从良或停业,须销号,酌纳手续费。府这种“寓禁于征”的政策,其目的也在于收取税收。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娼妓问题与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有关,如内战和饥荒等社会问题导致她们生活上失去了平衡,妓女就选择为娼来求得自存。娼妓问题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关联,比如诱拐罪,如果没有娼妓,诱拐罪就会变少;如果没有娼妓市场,娼妓也就不能成为当时妇女的一种职业了。

(五)政治犯罪

所有的犯罪,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危害国家的,因为他们触犯了国家规定的律条,这当然是一种政治现象。但是,本文所述的民国时期政治犯罪有它的特点:共产党受到最残酷的惩治,因为他们是如此强大以至威胁到现政府的基础和现行的社会制度。开始时,不把共产主义看作是犯罪,它被看作是一种野蛮思想,因为共产主义往往被牵扯到“共妻”,是违反中国的传统道德观念的。但是后来,千千万万工人、农民、共产党员被残杀,共产党员从此就成为了政治罪犯,下面是一些例案。

如“韦拔群烈士案”。韦拔群(1894.2.6)是广西农民运动的先驱,他是人民群众的领袖,是模范共产党员。民国21年(1932)韦拔群的侄子韦昂为了领赏,残忍地割下韦拔群的头颅,随后把韦拔群的头颅送给了国民党桂系军长廖磊,国民党反动派当局就把韦拔群的头颅放在一个玻璃金鱼缸内,用防腐药水泡着,然后在广西东兰、百色、南宁、柳州、梧州等地“示众”,最后头颅在梧州大较场“示众”三天后便不知去向了。

如“柳州清党案”。民国16年(1927)4月12日柳州实行清党,清党时围捕共产党人及进步青年。共产党员熊秀明清党时被捕,关在马平县监狱,关了一个时期才执行枪杀。推出刑场时,他沿途高呼“共产党万岁”口号,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从容就义不怕死的坚贞品格。被捕监禁时间较长的有谭中权、陈秉森、卢忠德、覃禧章、关育梧、欧家栅、舒文等人。其中关育梧、欧家栅、舒文三人是女性,被关余年才得释放。

如“英才高孤雁案”。“四·一二事变,遭屠杀的都是有才干的英才。拿高孤雁同志来说吧,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他是才气横溢的文学家和政治家,他编辑的《革命之花》宣传革命理论,受到读者欢迎。他有一个时期,每晚都到南宁青云街当时的学联会做教育青年工作,所以他是一个热情豪迈的共产党员。但后来却遭到枪杀,据说暴尸两日还未收殓,之后反动政府才把他赤裸乱埋,现在忠骨何处,已无人知。

如“‘关刀会’案”。民国37年(1948年)6月,省会警察局局长谢凤年奉省政府主席黄旭初令,派刑警队队长莫怀雄,率刑警配合特务和警士一起到桂林苦力工会,以暗中组织“关刀会”(疑为中共地下组织)的罪名,将该会工人陈刚武及拜陈刚武为师的柏玉和、于开景、刘镇藩、杨二美、谢少安等11人逮捕,经过刑讯后,移交省保安司令部军法处理,结果柏、于、刘、杨、谢等7人被杀害,陈被酷刑拷打致死。

国民党桂系对共产党、进步人士的打击、逮捕和杀害行为是如此的背信弃义,公开叛变革命,残酷程度由此可见。而且许多这样的爱国志士没有经过公开审判就暗中处死了,有的不得已就逃往国外隐蔽起来。

从以上的这些例子,可以得出当时政治犯罪的一些特点:

(1)政治犯一般有两种:一是力谋恢复已失去的社会秩序及政权,是反动的;另一是力求建立新社会秩序和新政权,是进步的,也是社会上的激进派别,本文主要叙述第二种政治犯。

(2)反对政府和现存的社会制度越是威胁大,则桂系军阀的镇压就越是残酷,于是,桂系军阀越想压制共产主义运动和共产党员。

(3)政治犯不一定全是处于经济地位低下的人。在暴虐的独裁者或官僚制度的压迫下,学生变为革命者和共产党员,很多所谓的“政治犯”是从知识分子中来的。因为他们拥护共产主义,反对现存政府和旧制度,也表示了他们的愤懑不平。

(4)政治犯与普通犯是不同的,政治犯的犯罪者是在谋求公众的利益和坚守共产党的信念,而普通犯的犯罪者是在谋求个人的利益。

二、 民国时期广西犯罪的原因

民国时期广西的犯罪,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固然是密不可分的,更主要是因为广西特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犯罪者的个人原因。本文就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做简要的分析与说明。

1、自然环境

(1)地处边陲,中央政府统治鞭长莫及。

从广西的地理位置看,在历史上,它就是一个地瘠民贫,厘重税多,民族关系复杂的地区。封建王朝的统治力量相对薄弱,是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中央政府历来对广西也不够重视,历来是流放官员之地。从广西与中央王朝的统治中心看,广西离王朝统治中心较远,管理和控制疏忽。还有广西以往“有山就有洞,有洞就有匪”,特殊的卡斯特溶洞地貌为匪盗提供了有利的生存空间。

(2)与多省交界,各省相互配合犯罪。

广西地处中国的南疆,它南临北部湾,与海南省隔海相望,东连广东,东北接湖南,西北靠贵州,西邻云南,西南与越南毗邻。虽然交通比较落后但是历来却是鸦片外销之通道,各省的罪犯狼狈为奸,相互勾结作案来获取各自的利益。

3)少数民族聚居为主,情况复杂。

广西西江流域的粤语方言区居民,桂江、柳江流域说普通话、官话的居民,还有客家、壮族、侗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在一起,彼此风俗不同,情况复杂,也极易养成广西人争强好勇斗狠的习性,这种习性可练成好兵,易出匪患。

(4)自然灾害频发,民不聊生。

民国初年,广西由于政府无力修建水利设施,而近代随着人口增加,过度开发,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的破坏,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大,而政府和民间救济能力有限,许多百姓只能流离失所。据不完全统计,自民国元年至26年(1912--1937),广西发生较大的水灾6次,旱灾5次,地震1次,鼠疫1次,火灾1次,共计14次。比较严重的一次是发生在民国4年(1915)9月5日,护理广西巡按使田承斌电呈:南宁、苍梧、桂林、柳江、田南、镇南各道属邕宁等30余县,均被水灾,洪水漂没,遍成泽国,灾民流离数十万,庐屋冲塌10余万间,田禾财产牲畜,荡然无存。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作物大量减产甚至失收,大量农田废弃,房屋财产被损毁,物价上涨,大批灾民流移死亡。接二连三的频繁水灾,给广西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伤害,也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除了频发的水灾和旱灾之外,其他灾患也时有发生,据统计,从民国21年至30年(19321941)这10年间,广西遭受风灾的总共有18县,虫灾的有23县,雹灾的有13县。这些灾害之间常常互相引发,水灾之后即出现旱灾,水灾过后又出现虫灾,甚至会发生疫灾。频繁的自然灾害不仅使人们失去生命、家园、财产等,而且衍生出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

2、社会环境

(1)政权不稳固,社会动荡激烈。

“广西自民国肇造以来军事之行动不绝,地方受其糜烂,人民因之播迁,土匪乘时蜂起,耕地随之减少,而政治的紊乱,赋税的增加,随在予农村重大的打击。”这是官方对战乱时期广西社会状况的描述。广西的桂系时期,是一个地方军阀执政时期,特别是民初军阀各地称雄,拥兵自重,政权不稳定。还有就是1921年7月即陆荣廷在南宁通电下野后,其残余部万余人退入桂西山区,残留的散兵流勇、地痞流氓趁机兴风作浪,伺机而动,盗匪蜂涌而起,人民的生活没有保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起来。

(2)桂系声势浩大,腐败吏治,军阀放纵。

护国运动以后,桂系势力大增,在这样的形势下,桂系可以为所欲为,各级行政官员和军官的腐化程度加深以及许多官吏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贿赂成风,所谓中央的禁政成为其随意摆弄的玩物。其实这也跟当时中央政府的态度有密切联系的,如广西议会当时向参众两院请愿禁赌,但北京政府内斗争日趋激烈,惧于桂系的势力而“未之答”;广西国会议员所提禁绝桂省赌博犯罪,参众两院“又以两院急于议宪搁置”。中央政府当时的态度无异于放纵,使得桂系的气焰更嚣张,有恃无恐。

(3)广西财政收入有限,靠抽取税收维持。

辛亥革命之后,各省协饷就没有了,国库空虚,而桂系为保持其势力,又要供养庞大的军队,军费耗资巨大,使广西财政捉襟见肘,穷兵黩武的桂系在无奈之下,不得不在抽取各种税收上打主意,下面以政府抽取鸦片税来说明这一情况。

据有关资料统计,1926年鸦片烟税收入高达1700万元,再加上赌馆税200万元,共1900万元,占当年广西财政收入的70℅以上。还有据广西省政府1934年编《广西财政纪要》中“禁烟罚金述略”记载:1932年禁烟罚金收入1587万元,1933年广西鸦片烟税达806.2万元,占全省该年收入5090.6万元的35.5℅.同样1934年和1935年上半年的烟税收入也分别达1584.6万元和741.5万元。由此可见,鸦片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

这些说明,烟税收入是桂系政权赖以维持统治并进行军政建设的经济基础,可以说,鸦片税收在广西不仅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也是政治上影响最大的力量,充分说明鸦片烟与广西军阀关系的重大。

(4)广西农民贫困化,流民引起社会不安。

广西向来经济落后,民风淳朴、保守,百姓重土难迁,流动性不大。清末民初,广西梧州、龙州、南宁相继开埠通商,洋货涌入广西,开始对广西社会经济造成冲击,一些农民开始流入城市而广西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低,没有足够的吸纳能力,致使无业失业人口大量增加,对社会治安造成很大的压力。到20世纪30年代初,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广西农村经济大量破产,传统家庭解体,农业危机的加深和苛捐杂税的加重,使农民在经济上遭受严重打击,贫困加剧。

再者,广大农民在能力与文化素质方面又低于市民,因此,农民入城后能充当工人者为数极少。还有他们从事极其辛苦的劳动,但报酬却极其有限,“每月工价每人仅五、六元,至多亦不过十元而止。寻常工值一日之资,不及外洋一下钟之工价”,工人一旦受雇,便失去人身自由,一切听从雇主,“倘有意外不测之事,各安天命”。类似这些残酷的社会现实,衍生了犯罪的根源,下表是广西农民离村原因的情况。

表二:部分南方省区农民离村原因的统计(1935年调查

省名

农村

经济

破产

耕地

面积

过小

乡村

人口

过密

农村

金融

困敝

水旱匪灾、

及其它灾

贫穷而

生计困

难者

捐税

苛重

佃租率

过高

农产

歉收

农产物

价格

低廉

副业

衰落

求学

改营商

业或其

他职业

其他

不明

全国

3.8

3.7

3.6

2.6

44.1

18.2

4.8

0.6

3.7

1.5

0.5

2.9

1.6

7.0

1.4

广西

5.5

2.1

4.2

1.4

25

32.6

2.1

1.4

2.8

0.7

4.2

5.5

12.5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4卷7期,1936年7月,第179页)

从表中可以看出,因农村经济破产的比率是比较高的,除了表中所列出具体的一项,其实耕地面积过小、乡村人口过密、农村金融困敝、贫穷而生计困难、佃租率过高、农产歉收、农产物价格低廉、副业衰落等都属与经济相关,若将此相加,竟达52.8%,反映出农村经济破产导致广西农民的贫困化,因此就产生了一些社会的不稳定性因素,大量农民不得已走上犯罪之路。

(5)广西文化教育落后,法律制度不完善。

民国时期,一方面广西的文化教育相较于全国其他地区来说是较落后的,传统的娱乐活动受到影响,烟、赌、娼占据着人们大部分时间,严重损害人们的健康,扭曲人们的精神享受;另一方面法律制度不完善和人们受教育程度低而且知识面狭窄,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不懂如何借助法律来进行自卫或者避免犯罪行为。

在旧桂系统治期间,军阀混战,百业萧条,教育事业发展缓慢。到民国22年(1933),全省仍有50.4℅的行政村没有1所小学。下表是关于民国22年调查全省教育概况。

表三:全省教育概况

类别

数量

学生

教职员

高等学校

2

293

120

中等学校

108

22,530

1,924

初等学校

11,975

541,742

23,990

特殊学校

7

1,776,

360

社会学校

23

1,300

90

合计

12,115

567,641

26,484

社会教育

662

6,503

971

总计

12,777

574,144

27,455

(资料来源:《广西年鉴》第一回,1933年,第709页)

从表中可知,当时受初等教育的人数还是很少的,中等高等教育就更不用说了,显现出当时教育基础薄弱,经费不足,师资力量不够,整体素质都不高,很多学校多由祠庙改建,设备简陋,教学质量低下。

即使之后几年教育事业有所改善,但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物价飞涨,教育经费奇缺,教育事业日趋萎缩。民国32年(1943),全省小学在校生共181万多人,到民国37年(1948)下降到143万人。广西解放前夕,小学有17387所,在校生141.9万人;普通中学175所,在校生2.52万人;全省文盲人数占总人口80℅以上。可见,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低下,缺乏法律常识,辨别犯罪界限的能力不足,从而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3、犯罪者个人原因

犯罪者的文化背景,不仅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人原因。个人的不良思想意识都具有反社会的倾向,都缺乏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认同,缺乏健康的人际关系,而不良的思想意识恶性膨胀时,则可能转化为犯罪动机;还有犯罪者的需要、气质、性格、能力、技能等也是形成犯罪的主观条件。

例如“农飞翰、卢中广偷窃案”,他们两个都是惯偷,都掌握了一定的偷窃技巧,攀岩走壁的能力很强,所以这就为他们作案提供了可能。有一个小偷自述说道:“有一次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钻进一座新式屋子,发现里面所有的大衣箱都用洋锁,对付洋锁我没有百宝钥匙,我很生气但毫无办法”。如此说来,中国的大盗偷不了美国的保险箱,除非他得到美国的教育和现代工具及技巧;还有就是中国犯人如果被关在美国的监狱里,他们可能没有逃跑的能力,因为他们没有工具可以打开洋锁或钢窗,即使跑出去了也不会开汽车逃跑。这些都充分说明了犯罪者的个人文化素质、能力及技能等因素影响着他们的犯罪行为。

三、结语

历史是一条割不断的长河,只有很好地理解昨天才能清醒地选择今天、适应明天。

民国初年,旧桂系政权还不稳定及司法制度亦萎缩,如从民国3年(1914)及4年(1915)全国各省死刑执行盗匪人数的统计表看来,广西死刑人数,全国第二位,仅略逊四川。(广西人口为2353人,四川为2430人;分别占全国死刑人数的12.31℅与12.72℅)而广西当年新建的桂林监狱,可容纳七百余人,也高居全国第三位。显而易见,民初广西的犯罪率甚高,进监狱或被判死刑的人数众多。到了新桂系统执政期间,曾推行新政,提倡改良风俗,革新社会面貌,整顿吏治,加强司法制度建设,肃清盗匪,这些措施都颇有成效,正如《大公报者胡霖君在其《桂游日》中感慨:“千里夜行不匪”。名声颇大的学者胡适也赞叹道:“广西省现在只有十七团兵,官兵共有万人,可算是能裁兵的了。但全省无匪,人民能享治安的幸福!”广西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为“模范省”,盛名之下,其实难副。游桂名人的评论多有溢美之语,事实上新桂系时期社会治安确实有所改观,犯罪率是有所降低的,但“寓禁于征”实为抽取税收的政策又不能完全禁绝“社会公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其泛滥。直到抗战时期以后,广西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实际上这就表明了:社会在转型和变迁时期,如果人们在社会的迅速变化中不能及时地很好地适应,就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国家对社会危机又很难控制,人们总是受到社会危机的影响,个人危机也由此而产生了,社会上无业或失业游民逐渐演变成以犯罪为主的群体,所以整个军阀混战时期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就是通过对民国时期广西的犯罪类型及其原因进行探析,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广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变化都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并使其呈现出当时的特点;而就犯罪者本身而言,其个人原因也是形成犯罪的主观条件。

本文还提供了大量这一时期广西犯罪的各种案例,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事实上,这一点也是很难做到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些鲜活具体的例子,我们可以体味和理解那个时代人们为什么犯罪、如何犯罪,以及他们的犯罪行为又对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所以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变迁,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令人触目惊心的是:一个世纪前发生的几乎所有犯罪类型,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都可以清晰地再现,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在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中,我们不仅要注意物质文明建设,同时更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能够达到对当时社会的一个总体认识,有助于我们对新的时代、新的社会更全面地了解,有助于今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预防犯罪的对策与控制犯罪,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 钟文典著.广西通史[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审判志[M].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10.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检察志[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6.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司法行政志[M].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10.

【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广西通志·公安志[M].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5.

【6】 钟文典、唐凌、朱从兵主编.北洋《政府公报》中的广西资料(一至三卷) [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7】 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广西年鉴(第一回)[M].广西统计局.1933.

【8】 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广西年鉴(第二回)[M].广西统计局.1935.

【9】 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广西年鉴(第三回下册)[M].广西统计局.1948.

【10】 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群众出版社.1998.

【11】 刘文成著.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12】 陆荣廷与旧桂系学术研讨会论文编辑委员会编:陆荣廷与旧桂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编.广西文史资料选辑[M].1993.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新桂系纪实(上 中 下)[M].1990.3.

【15】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南宁文   史资料[M].

【16】 南宁市公安局史志办公室编.南宁市公安志[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7

【17】 严景耀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18】 覃主元.民国时期广西烟毒的泛滥及其原因[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第一期.

【19】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调查[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20】 李成生.民国时期广西社会生活的变迁[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21】 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M].湖南出版社.1995.4.

【22】 朱其现.鸦片与近代梧州经济的关系[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98.第一期.

【23】 黄绍竑.新桂系与鸦片烟[J].摘自南宁文史资料(第四辑)[M].

24】 莫济杰、陈福霖主编.新桂系史[M].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