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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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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以及《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桂财教〔2016〕142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为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现将有关认定要求和申请的程序(详见附件)予以通告,请符合条件的同学于2018年9月7日前到班主任处领取《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于9月14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交学校资助办公室。
 
 
附件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免学杂费内容及申请流程
(一)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学费、课本费、住宿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课本费、住宿费;在经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民办学校学费、课本费、住宿费三项费用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可以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二)申请流程
1.学生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并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原件、居民户口本以及有效的佐证材料。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提交有效的《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居民户口本及扶贫手册原件核验,复印件学校留存);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提交有效的残疾证和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提交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2.学校对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初审通过名单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3.教育主管部门将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4.相关部门将审核确认的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名单反馈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再反馈学校。
(三)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学校按规定免除其学杂费。对新入学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学生因故未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身份前,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待入学后其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后,学校及时退回已收取的学杂费。
(四)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学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