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组织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反映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委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3、学校党委要经常听取各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各支部既要向学校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相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4、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5、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委领导人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党委领导的威信。
党内民主及其基本要求
党内民主,就是尊重党员权利,使党员管理党内事务、参与领导的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是党内集中的基础。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校党委和领导成员必须是民主选举产生,并切实接受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在正常情况下,从支部委员会到党委会,都应经过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选举,并定期进行改选。党内选举必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当然,实行民主选举,并不排除某些必要的委任。
二、凡有关党委的重大政策和决议的制定,必须在一定的组织中集体讨论通过。有的决议在提交讨论之前,还要根据必要与可能,把方案拿到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正确的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的重大决策或决议时,学校党委也必须发动党内外群众出谋献策,博采众议,在集中大家的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贯彻执行的方法和措施。
三、学校党委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在处理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在必要与可能的情况下,要征求有关下级组织的意见,同他们商量办事。学校党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学校党委不要强行干预。要让下级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四、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这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了解下面的情况和问题,又可以提高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党内集中
党内集中就是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它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又给党内民主以指导。其根本要求,就是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建立党内秩序,以保证集中统一和在行动上的一致。
实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必须防止和避免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只要民主,不要集中,必然出现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真正的民主也不能实现;只要集中不要民主,必然出现家长制、一言堂或独断专行,正确的集中也不可能实现。这两种倾向都是对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背离和破坏,都是在党的生活中应当防止和克服的。因此,在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必须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发扬民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