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组织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2、党委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3、学校党委要经常听取各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4、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内民主及其基本要求
党内民主,就是尊重党员权利,使党员管理党内事务、参与领导的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是党内集中的基础。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校党委和领导成员必须是民主选举产生,并切实接受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二、凡有关党委的重大政策和决议的制定,必须在一定的组织中集体讨论通过。
三、学校党委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在处理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在必要与可能的情况下,要征求有关下级组织的意见,同他们商量办事。
四、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内集中
党内集中就是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它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又给党内民主以指导。实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必须防止和避免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此,在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必须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发扬民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