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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作者:冯朋    |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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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校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国家监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在校党委和钦州市教育纪检委监察室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是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工作是关系学校党的建设,关系校纪校风的大事,是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是依法行政管理的大事,是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发展的保障。
  第五条 学校的监察对象是:学校内部各部门的党员和工作人员,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其他人员,学校党委指定需要监察的校属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纪检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做出维护和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保证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做好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章规定对全体党员,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党纪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法规、学校纪律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对党员的处分。对党员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按分级办案的原则给予办理。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影响重大、情节严重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办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五)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建议。
  (七)加强纪检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指导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做好纪检工作。
  (八)会同组织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遵守纪律的教育、民主法制等教育。配合组织人事处做好干部的考核工作。
  (九)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保护检查对象正当行使职权。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违反学校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参与学校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教育。
  (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本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参与学校对检查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七)协助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八)有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在调查监督、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时,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党委同意,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党组织和党员,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四)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违规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纪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纪委成员在集中讨论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纪委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纪委成员对纪委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校党委或上级党委或监察委报告,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决定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对未公开的纪委决定、事项和有关情况,纪委成员要严守秘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或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有关人员列席纪委会议。
  第十四条  纪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和上级纪委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以及学校党委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计划。
  (二)讨论审定学校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展活动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三)研究分析全院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落实问题,以及违纪案件的查处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表彰、处分的决定;讨论研究职责范围内对干部任免、调整、交流等有关事项。
  (六)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提交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和有关方面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纪委书记审定,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各个委员。对于重大问题和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纪委会讨论。
  第十七条  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上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相近,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  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慎重讨论、研究,认真加以分析,意见基本一致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如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纪委会议事,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十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案。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单位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研究决定,并责成纪检监察室立案,办理立案手续。
  (二)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在纪检监察专职干部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共同搞好调查工作。首先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移送审理。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第六章  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监察对象和学校各部门党组织、行政单位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核对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调查报告,弄清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认真审核鉴别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调查报告对问题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量纪是否恰当,并写出审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 部门正职、副职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须给予党内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 给予其他违纪违规教职工党员党内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教职工党员所在部门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
  学校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教职工所在部门行政领导,提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报党委会议批准。
第七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党内监督对象或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给于纪律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弄虚作假;
  (二)隐匿、转移、篡改、销毁有关证据;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四)拒绝或拖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拒绝就纪检监察部门所提出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七)压案不报,瞒案不查。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与予批评、调离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一)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对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进行体罚、逼供;
  (四)泄露工作机密。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纪检监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体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