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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体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员管理制度

作者:二中党办    |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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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本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项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1、党员在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时,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上级党委组织部办理,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外出学习、轮训或到新的单位帮助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带至新单位党组织(但其组织关系并未转移,仍须向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临时参加所在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政治活动,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证明信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党员返回原单位时,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签署盖章交本人带回。
    3、转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及转移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根据有关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的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市内转递5—10天,市外转递10—20天,省外转递20—30天。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同时应向转往单位的党组织通报原介绍信作废。按转单位的党组织在接转关  系时,对介绍信应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违反党章规定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批评教育,仍继续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三、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是: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反映了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应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纳党费: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党费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2、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问内交纳党费,不能预交,不能当月不交,以后补交,也不能一个月交几个月的党费。如因为出差或因事出国、出境等,本人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支部可以允许他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或集中交纳党费的,支部应及时进行教育和批评。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支部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作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4、必须使用人民币(包括硬币)交纳党费,不能用代价券交纳党费。党员出国出境,向国内党支部用外币交纳党费,可由支部到银行兑换后,按人民币金额登记入册。
    四、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方法
    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按照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党员出境以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对党员出境后党员组织关系作如下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工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工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五、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处理办法
    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1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人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工委审查,市委组织部批准。
    3、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六、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问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5、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  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工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6、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7、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8、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9、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10、以上各项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七、处理党员党籍问题的有关规定
    党员的党籍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政治生命。党支部在处理党员的党籍问题时,必须慎重对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1、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2、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预备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他们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问题,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属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
    7、党员参加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党内除名;对屡教不改或加入宗教组织参加活动的,要开除出党。